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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8〕138号
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880239393
法定代表人:孙兴
住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2号汇金大厦407室
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法施工噪声扰民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负责施工的位于南宁市高新区新村大道80号艺术学院相思湖校区旁的“金域缇香”二期建设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18年7月1日22时后,使用了3辆混凝土运输车、1台混凝土泵车和1根振动棒等产生噪音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10号楼地下室底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南宁市环境?;ぞ窒殖〖觳榧锹肌?份;
(二)《南宁市环境?;ぞ值鞑檠时事肌?份;
(三)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ぬ趵返谌逄醯谝豢畹谝幌睢?/span>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和第三十五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承认未办理因特殊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的证明情况下使用高噪声设备施工的违法事实。但认为因设备出现故障导致超时施工,故障属突发状况,管理人员有效做好控制噪声产生。为此,请求减轻处罚。
经核:我局认为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你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被我局处罚过(南环罚字〔2017〕114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17日的《南宁市环境?;ぞ中姓Ψ?/span>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8〕155号)、《南宁市环境?;ぞ炙痛锘刂ぁ?/span>和你公司提交的《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就“南环罚告字〔2018〕155号”文件的申诉陈述》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ぬ趵返诹醯谝豢罟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ぶ鞴懿棵旁鹆罡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ぬ豆阄髯匙遄灾吻娣痘肪承姓ΨW杂刹昧咳ㄊ凳┌旆ā罚ü鸹饭娣丁?017〕8号)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钊嗣癖?/span>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罹龆ㄓ敕?钍战煞掷胧凳┌旆ā返墓娑?,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0771-53090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金通过交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户名:南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户,账号:451060704018160001967,开户行:交行嘉园支行)。
你公司缴纳??钊龉ぷ魅蘸?,应持缴款凭证到我局换取收据,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畹?,我局将每日按??钍畹?%加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ぬ蛘吣夏腥嗣裾昵敫匆?,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33号 邮编:530021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 电 话: 077-5309022、5309025
南宁市环境?;ぞ?/span>
2018年9月25日
抄送:市城乡建委